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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义一男子在石鼻非法采矿获刑10个月

2018年10月26日 来源:中国法院网 评论:0 次
核心提示:2018年6月8日,被告人徐某主动向安义县人民检察院上交环境资源修复费人民币15万元,并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了初步的修复。

 

  缴纳了环境资源修复费,对受破坏的环境资源进行了初步修复,仍不能免除刑事责任。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被告人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2017年6月间,被告人徐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林某、熊某、谢某等人,采用挖机掘机开挖、用空压机、打石头的尖锥等工具破开石头的方式,对安义县石鼻镇东庄村犁头山地区山体擅自采矿。期间,安义县国土资源局先后多次向徐某下达书面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开采行为,但其置若罔闻,未予理睬。
 
  2017年12月8日,安义县国土资源局将被告人徐某涉嫌非法采矿的线索移送安义县公安局,安义县公安局于同年12月22日立案侦查。
 
  案发后,江西省地质环境调查研究院对安义县石鼻镇东庄村犁头山地区非法开采建筑用碎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进行储量估算,并出具了《江西省安义县石鼻镇东庄村梨头山地区非法采矿造成建筑用碎石矿产资源破坏调查报告》,估算结果为:截止2017年7月7日,已采花岗岩资源量为11783立方米。经鉴定,上述花岗岩价格为人民币29.4575万元,其中三分之二为徐某非法开采。
 
  2018年1月2日,安义县公安局依法传唤被告人徐某归案,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18年6月8日,被告人徐某主动向安义县人民检察院上交环境资源修复费人民币15万元,并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了初步的修复。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19.6383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已向安义县人民检察院交付人民币15万元用于环境资源修复,并自行对被破坏的环境进行了初步的修复,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冰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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