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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义一法人诈骗获刑一年四个月

2020年04月24日 来源:中国法院网 评论:0 次
核心提示:2016年6月1日,魏某某以安义县昌平汽贸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张某某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张某某以人民币61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吉利远景2016款1.5L自动挡幸福版白色款汽车,2016年7月5日前交付,当日,张某某向魏某某支付订金11000元。

   4月20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魏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六万六千元,分别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六万一千元和付某某五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魏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注册成立安义县昌平汽贸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汽车、汽车配件销售,法定代表人为魏某某。
 
  2016年6月1日,魏某某以安义县昌平汽贸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张某某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张某某以人民币61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吉利远景2016款1.5L自动挡幸福版白色款汽车,2016年7月5日前交付,当日,张某某向魏某某支付订金11000元。
 
  同年6月21日,张某某将余款5万元转至魏某某。魏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并未用于购车,而是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张某某多次催促其交付车辆时,魏某某编造各种谎言予以搪塞、拖延。
 
  2016年7月31日,魏某某又如发炮制,与被害人付某某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由付某某零首付购买一辆79000元的吉利帝豪向尚版汽车,2016年8月30日前交付,付某某向魏某某支付订金5000元。魏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并未用于购车,而是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并改变联系方式逃匿至深圳市。
 
  2019年12月19日,安义县公安局在深圳市将魏某某抓获归案。归案后,魏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汽车销售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6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依法从轻处罚。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冰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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